根據(jù)《鑒定程序通則(試行)》規(guī)定,申請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:
一、委托: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(yè)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,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鑒定;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(yè)規(guī)定。
1、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、仲裁機構的鑒定委托。
2、在訴訟案件中,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,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鑒定委托。當事人委托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。
二、受理: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,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,并作出如下決定:
1、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,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,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《鑒定委托受理合同》;
2、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,應當向委托人出具《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》,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;
3、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,決定不予受理的,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;
4、對于函件委托的,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。
三、初次鑒定
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,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(yè)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,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(yè)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。
四、補充鑒定。
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,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,不屬《鑒定程序通則》第三十條規(guī)定的情形,社會專業(yè)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,并退回委托書。
補充鑒定符合《鑒定程序通則》第三十一條規(guī)定的情形,社會專業(yè)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,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(yè)鑒定人進行,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,進行補充鑒定:
(1)發(fā)現(xiàn)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;
(2)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。
五、重新鑒定。 對重新鑒定,專業(yè)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。 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(yè)鑒定機構進行的,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,進行重新鑒定:
?。?)鑒定機構、鑒定人超越鑒定業(yè)務范圍或者執(zhí)業(yè)類別進行鑒定的;
(2)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;
(3)原鑒定使用的標準、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,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、不準確的;
(4)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(jù)有矛盾的;
?。?)原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;
?。?)原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;
六、復核鑒定。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,其他資質較高的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,進行復核鑒定。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,還應提交原鑒定文書。
七、鑒定文書的出具 。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(yè)鑒定工作后,應當出具鑒定文書。社會專業(yè)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《鑒定程序通則》第三十九條,第四十條,第四十一條,第四十二條規(guī)定的要求。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,其中一份交委托人,兩份由鑒定機構存檔。
八、出庭
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。鑒定人出庭時,應當出示《鑒定人執(zhí)業(yè)證書》,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(jù)進行說明,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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